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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7 17:34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我县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根据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运安办发〔2021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为契机,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习培训。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要将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范畴,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网络学习等方式组织所属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全员学习培训;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考试,不落一人,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覆盖全员的培训、考试,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宣传报道。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方式搞好宣传。扎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企业要通过厂区、车间、岗位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页、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定期举办“安全大讲堂”,组织安全生产法治宣讲会,增强职工法律意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宪法宣传周、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三)加强监管执法。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等规定,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形成合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用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各项监管执法手段和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行为,一律按日计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实施联合惩戒;对危险作业行为,一律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典型案例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办理1件行刑衔接的案件,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半年要向政府安委办报送1件运用新《安全生产法》办理的执法案件,切实形成震慑。

 (四)落实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事故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五)推动企业落实。企业要对照新《安全生产法》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标准化建设,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等,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底前)

     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要召开会议,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进行安排部署。

 (二)宣传培训阶段(年底前)

   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或开辟专版专栏,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等方式,积极参与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企业组织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掌握内容,熟悉法条规定。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份)

      迎接、市安委办督导检查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评估。

 (四)全面落实阶段(持续推进)

      在全面宣传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确保各项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贯彻实施。县开发区、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区本部门本单位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报道,覆盖全员。所有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各企业要认真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格情况报送。开发区、乡(镇)、各部门每月4日前报送今年以来工作完成情况,2022年1月8日前报送2021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行文后的PDF版和WORD版同时传至邮箱或微信群,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此件主动公开)

                                                                                                   垣曲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