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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7 16:33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1-00267 发布时间 2021-12-07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2021〕39号
主题词 劳动、人事 体裁 政办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垣曲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2019〕发42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四条  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在册农村居民。

  补贴对象年龄以《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日为基准日。

  (一)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 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 比例达50%(含)以上。

  2.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补贴范围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保障人数为本批次征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社局。

  3.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第三章  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筹资标准

  (一)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县财政局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财政局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按程序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二)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函告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补贴费用划转与记账

  第八条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预存款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县人社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其利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  征地项目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原收款单位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第五章  待遇核算与发放管理

  第十条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 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 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 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第六章  新老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  晋政办发〔2019〕10号文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标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二)用地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和未按规定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涉及到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配合,按照征地的坐标负责征收补齐社保费用和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由县人社局根据规定将社保费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第七章  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垣曲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社、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撰写会议纪要、会审报审材料、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复核及最终确认、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缴纳补贴费用等日常事务,统筹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

  各成员单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填写《调查表》《补贴方案》《申请表》《花名表》和会议记录,并进行初审;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土地承包面积和村(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的调查、确认、公示等工作。

  (二)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核实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村(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负责提供土地告知书、拟征地范围图纸、土地安置方案;负责告知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乡(镇)、村两级核实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村(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并对享有承包权人员进行确认。

  (五)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七)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县城市低保标准,并及时将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函告县人社局。

  (八)县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九)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社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实施供地。

  第十四条  因征地位置发生变更的,须按上述相关规定重新调整《补贴方案》和核定《补贴花名表》,预存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