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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9 17:04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1-00275 发布时间 2021-12-29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2021〕48号
主题词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 政办发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12 月15日,吕梁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发生一起因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严、从重、从快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杜绝因非法违法采矿引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省、市政府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省市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吕梁孝义市“12﹒15”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故教训,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按照省、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杜绝非法采矿引发的重大事故,持续巩固和始终保持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安全稳定。

  (二)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从严惩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彻底关闭非法开采的坑口、井口、巷道,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三)推进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乡(镇)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非法违法采矿实行“网格化”监管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0〕62号)要求,夯实县、乡(镇)、村三级“网格化”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建立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发现报告、查处整治、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

  (四)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打防管控”一体推进,严厉打击整治“沙霸”“矿霸” 等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深化和巩固扫黑除恶斗争成果。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和公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组成。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牛满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赵云岗同志兼任。

  (二)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查处;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认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在当地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盗采矿产资源、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及保护伞。

  县能源局: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炭超能力生产、基建矿依规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县供电公司:加强供电企业监管,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依托企业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委宣传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实地检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立即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细化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各自职责,联合开展专项工作。

  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5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非法违法采矿实行“网格化”监管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0〕62号)有关规定。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矿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四、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至2022年3月底,分三个阶段同步进行。从即日起至 2022年1月12日,集中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深入集中整治工作,两个阶段压茬进行,同步推进排查摸底、分类登记、集中整治、打击取缔等工作。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3月底,集中组织开展“回头看”,持续严厉打击,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巩固和提升工作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坚持,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一)全面排查摸底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网格化”监管要求,以乡、村、沟、矿为单位,集中时问,集中力量,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发现问题,组织各村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工作。本阶段要重点抓好非法勘查开采、有证矿山违法采矿以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排查摸底工作,并逐一建立非法勘查开采、有证矿山违法采矿《摸排台账》和《问题及查处整治工作台账》。两类《问题及查处整治工作台账》按以下要求落实:

  1.全面建立《非法勘查开采问题及查处整治工作台账》。要围绕无证开采、无证勘查、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开采(无采矿许可证)、关闭废弃矿井偷采盗采、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隐秘场所偷采盗采、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等重点打击整治行为,充分结合日常监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片执法、领导批办、上级督察等案件线索,组织乡、村两级网格长、网格员开展不漏一乡、不漏一村、不漏一沟、不漏一矿的“全覆盖”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立即上报、立即查处、立即整治。

  2.全面建立 《有证矿山违法采矿问题及查处整治工作台账》(附件2)。要围绕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借各类工程建设名义开采(有采矿许可证)、露天整合关闭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证照过期违法开采等重点打击整治行为,严格落实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批后监管,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村两级网格长、网格员开展逐矿、逐地、逐项目排查检查,摸排范围要覆盖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省级、市级、县级发证矿山。

  在深入开展以上两类问题排查摸底的同时,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三书一函”有关线索,对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同步全面摸排梳理。

  排查摸底工作中,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乡村“大喇叭” 等多种方式,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举报监督,广泛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件核实,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要以乡、村为单位,对两类《摸排台账》和《问题及查处整治工作台账》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并由县、乡、村三级层层把关、签字背书、全程负责。

  (二)深入集中整治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摸排发现的问题,要逐宗、逐项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严惩重罚、顶格处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对超层越界开采等有证矿山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顶格处罚,该吊证的吊证,该取消整合保留主体资格的取消资格;对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关闭废弃矿井,要结合2018 年全市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已关闭、已废弃矿山全面展开“回头看”,重点核查废弃古井口、政策性关闭矿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取缔矿井、未彻底关闭矿井“四个清单”是否全面、监管责任人是否落实常态化巡查监管要求、已关闭矿井(坑、硐)是否炸毁填实以及是否存在擅自打开、违法盗采、关闭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处、堵死一处、取缔一处”,坚决不允许关闭废弃矿口再死灰复燃;对涉嫌犯罪和“沙霸”“矿霸”问题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领导小组将持续跟踪督导,采取“四不两直”、突查夜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抽查比例不少30%。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制,切实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将所有问题查处整改落实到位。要对本区域开展专项行动排查摸底和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连同两类《问题及查处整治工作台账》于2022年1月12日前,经乡(镇)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审签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持续深化巩固

  排查整治结束后,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再利用两个月左右时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排查是否全面、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查处移送是否到位、问责处理是否到位,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 和“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问题是否深挖彻查、是否存在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狠抓整改,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督察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凡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应排漏排、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属地新发生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要参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决定》(晋发〔2021〕24号),落实党政同责,严肃追责问责。村级干部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及属地发生多起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案件教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排查摸底和集中整治。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全县安全生产大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牢扛起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多方协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通过巡查、监控、查车以及封堵断路、电子监控等人防、物防、技防手段,集中打击侦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对县域范围内的所有水泥厂、建筑工地等矿产资源流通使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煤炭、铝矾土、砂石等矿产品来源全面落实溯源、核票,有效遏制违法买卖销售矿产品问题,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发动,落实群防群治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既宣传严厉打击的决心和措施,也宣传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维护安全稳定的关系和重要意义,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广大群众共同监管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积极性,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做到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面对媒体监督,第一时间抓好问题整改,第一时间做好媒体协调沟通,及时快速稳妥处置舆情,严防问题持续发酵,全面构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易随环境的变化出现反复,必须长期坚持。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指定划分监管区域,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事前防范、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监管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历史上易发、频发非法违法采矿的重点乡(镇)、村庄和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监管格局,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切实维护好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