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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09:52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0442 发布时间 2022-02-28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2〕4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办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严控拟建“两高”项目准入,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耗强度力争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环节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晋能源行审发〔2021〕2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垣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垣曲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县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拟建“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产业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优先发展低能耗产业。使用煤炭的项目,要制定煤炭减量置换方案,落实煤炭替代源。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六条  全县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到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包含5000吨)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行政审批局(包含县开发区)进行节能承诺审核登记。县级行政审批局应当履行节能审查告知义务,在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填写垣曲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节能承诺审核登记。

  第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局(包含县开发区)受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在征求县能源局的节能审核意见后再进行节能承诺审核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县级行政审批局(包含县开发区)应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承诺审核登记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能源局要对辖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梳理并建立台账,掌握辖区内的能耗总量,确保台账项目一个不漏、信息全面准确。

  第十条  能源局节能执法将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审核登记对企业进行节能监察执法。违反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承诺审核登记等内容的,能源局将依据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承诺审核登记,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能源局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能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道、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以上行业项目固定资产,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县能源局不再向县级行政审批局(包含县开发区)出具节能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的,按照上级部门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件由县能源局负责解读。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