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应急管理局 垣曲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垣曲县县级救灾物资调拨 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5 12:06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垣曲县县级救灾物资调拨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垣曲县县级救灾物资调拨指令(式样)
垣曲县应急管理局 垣曲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1日
垣曲县县级救灾物资调拨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县级救灾物资(含省级下达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提升全县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及时保障救援救助需求,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参照运城市应急管理局、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救灾物资调拨规程(试行)>的通知》(运应急发〔2022〕1号)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调拨救灾物资由受灾地乡(镇)政府根据灾情和需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受灾地乡(镇)政府发出书面调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调拨指令,报请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调拨通知。
紧急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或口头同意后,电话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电话通知,报请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或口头同意后组织实施应急调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手续。
第三条 救灾物资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调拨指令下达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应督促和指导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及时启动工作预案,迅速与受灾(接收)地乡(镇)政府取得联系,确定具体接收地点,同时安排救灾物资出库,并代垫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确保救灾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第五条 县级调拨救灾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告知救灾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受灾地乡(镇)政府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救灾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据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调拨救灾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九条 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由救灾物资接收所在地政府承担。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统计救灾物资储备表,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