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10:51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2-00983 | 发布时间 | 2022-06-30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垣政发〔2022〕9号 | ||
主题词 | 环境保护 | 体裁 | 政发 |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扩大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扩大后的“禁用区”范围为:在原“禁用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学府路、西至横济公路、北至北环路)基础上,东环路向东、横济线向西、北环路向北分别扩展500米,南边扩展至安子岭桥。
二、“禁用区”禁用机械种类
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压路机、桩工机械、堆高机等。
(二)农业机械是指在农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以下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未编码登记安装环保号牌的;
2.未安装精准定位及污染控制(含远程在线监控装置);
3.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得超过0.5m-1;
4.投入使用前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5.不得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
(二)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