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垣曲县七一路(舜王大街—滨河东路)道路拓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7-18 15:15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2-00984 | 发布时间 | 2022-07-18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垣政发〔2022〕10号 | ||
主题词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 | 体裁 | 政发 |
为加快我县城市道路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垣曲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垣曲县七一路(舜王大街—滨河东路)道路拓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原则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垣曲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垣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征收性质
公益性项目
四、征收范围
县城七一路(舜王大街—滨河东路)道路拓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五、房屋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
七、相关事项
1.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转让和分户;
(4)房屋出租、抵押;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公安、市场监管、电力、热力、通信等部门须暂停办理该项目规划征地范围内的各种审批、入户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手续。
八、法律责任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通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垣曲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从被执行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特此通告。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