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2号
发布日期:2022-09-27 16:13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2号
垣曲县裕路源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K7AU52F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历山镇神后村后崖居民组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争元
接到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2022年8月1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裕路源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成品砂石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3张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11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