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4号
发布日期:2022-09-27 16:1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4号
赵红:
地址:垣曲县华峰乡马村
2022年9月6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承建的垣曲县铜矿峪棚户区改造外配套基础设施铜矿峪道路改造项目工程正在施工,经现场对三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尾气进行检测,其中号牌为X-408H2014的装载机数据平均值为2.05m-1(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0.5m-1),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1组4张、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110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截止2022年9月25日,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