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8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15:58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8号
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垣曲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814024941L
地址:山西垣曲县闫家池(新城镇西峰山村)
负责人:柴胜利
接群众举报转办件,2022年8月23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厂现场检查,发现在位于新城镇西峰山村五栋楼沟内倾倒有你厂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1组4张、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11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