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版 无障碍版
  • 本站地图 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垣曲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09:19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1705 发布时间 2022-04-26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发〔2022〕7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

  《垣曲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垣曲县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省、市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垣曲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垣曲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