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2〕11020号
发布日期:2023-01-03 09:39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环罚字〔2022〕11020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曲县碧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OK1WQ623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历山镇同善村
法定代表人:郭森
2022年11月1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碧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提供环保手续,化粪池中的粪液溢流至化粪池外。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4张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110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责令你公司对溢流至化粪池外的粪液进行清理,所污染的土壤全部清除。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