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2〕11021号
发布日期:2023-01-03 09:48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环罚字〔2022〕11021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曲县长直中条白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L07053706D
地址:垣曲县长直乡西交村
法定代表人:车保民
2022年11月16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石料生产线石料加工工段集气罩、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破损,不能有效收集处理产生的粉尘,车间内地面积尘严重;厂区内外约有7000吨成品物料露天堆放,且未苫盖,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5张、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1102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行政处罚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