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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建筑物除外)补偿标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1-10 15:02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1755 发布时间 2022-01-10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发〔2022〕1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发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建筑物除外)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立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心任务,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秩序,切实保障被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垣曲县范围内所有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建筑物除外)适用于本补偿标准,有效期3年。其他有关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建筑物除外)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三、补偿主体

  根据垣曲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发区和相关乡镇配合,负责土地征收期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登记补偿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跟踪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

  四、补偿原则

  (一)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实行货币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建筑物除外),按本规定给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中未提及的树木,参考市场现价或其它类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建筑物除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证后进行补偿。

  (六)根据经济作物和苗木每亩科学种植标准,限定每亩补偿总价封顶(大、中、小树均不同程度存在的,取大、小树每亩封顶价的平均值),封顶价具体见附件。

 

  附件:垣曲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建筑物除外)补偿标准.xls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