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22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时间
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审理的复议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复议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复议决定;
2.审理复议案件,发现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3.审理复议案件的经验和应汲取的教训;
4.全县复议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复议情况。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