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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22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时间

  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审理的复议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复议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复议决定;

  2.审理复议案件,发现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3.审理复议案件的经验和应汲取的教训;

  4.全县复议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复议情况。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