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垣曲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垣政发〔200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垣曲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垣曲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晋政办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和晋劳社明电[2008]54号《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县、乡(镇)村三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同时县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下属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 本县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口(以现有户口本、身份证为准)。
第六条 新型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帐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八条 省、市县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参保人可以自愿多缴。
第十条 县财政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村集体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可享受每月3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县财政应将每人每月10元的基础养老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和村干部参加新型农保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按垣政发[2008]35号和垣政办发[2008]71号文件参加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之后,原则上还可参加新型农保。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按晋劳社厅发[2009]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龄农民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
(二)自本方案实施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的。
(三)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60周岁的当地农村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纳入县财政基础养老金专户),方可从试点开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子女必须参保。
(四)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五保户(以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为准),不需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所提供的《领取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审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符合第十三条(三)(四)(五)之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金直至寿终。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若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归入养老金帐户。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若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归入养老金帐户。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确认。由劳动保障所报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终止养老关系。
第四章 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参加老农保,现已开始享受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试点开始时,已参加传统农保且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对已经参加农保的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折算年限超过15年的,可以不再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折算缴费年限。最高可折算16年,剩余部分仍按传统农保规定计发。折算年限不满一年的,按四舍五入办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如本人同意,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同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对身份发生转换者,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转移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新型农保基金以县级为核算平衡单位,个人账户基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预决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若省厅有新规定,按省厅制定的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基础养老金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排划拨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养老金的全程监管,强化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要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保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致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目标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保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程序,逐步推广和运用新型农保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帐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切实做好实帐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
建立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参保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农民拨付不低于3元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县11个乡镇、188个行政村全面启动。2009年全县参保率要达到50%,争取三年全覆盖。
第八章 方法步骤
第三十一条 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3月份宣传发动,各乡(镇)政府及劳动保障所召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组织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细致的宣传活动。
(二)4月份调查摸底,劳动保障所组织得力人员对各种情况(年龄、家庭结构)进行摸底调查,弄清应参保范围,参保对象和应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三)5月份精心组织、全面实施,起到省级试点模范县的带头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所定的步骤和要求稳步推进,确保宣传发动、登记造册、参保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把新型农保这项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关怀的工作扎实有效地做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释。《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垣政发[2007]97号)、《垣曲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垣政发[2007]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