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城乡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时间:2009-07-17 16:10来源:垣曲县政府办 作者:admin 点击:次
垣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城乡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
通 告
垣政通字〔2009〕5号
为了迎接国庆60周年,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对全县城乡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要着力解决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要定点定时倾倒;临街门店、商户和机关单位要确保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墙壁干净,设施完好;严禁在树木、灯杆上乱拉乱挂、乱涂乱贴;临街建筑工地必须围栏作业,不得占用人行道、乱堆建筑材料,施工车辆、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不得抛洒。
二、各乡(镇)、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四化、四改”,建立环卫队伍、配齐环卫设施,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工程。
三、要统一规范广告牌匾的形式和设置。严禁在街道两旁随意刷写标语;对未经城建部门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和跨街宣传横幅要予以强制拆除;对内容、式样和色彩不规范、影响市容的门头牌匾要限期予以整改。
四、加强城市摊点的管理。城市摊点要按照规划有序摆放,保障经营场地整洁卫生;严禁摊点沿街流动经营;严禁固定店铺店外经营、店外仓储;对违反规定随意设置的摊点要全部予以取缔。
五、严格交通秩序管理。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乱闯红灯、随意掉头、超速及不按路线和车道行驶等违章行为;严厉查处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客运车辆超员等违法行为;严禁大型车辆、履带车和铁轮车进城行驶。
六、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物进行依法清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临时搭建、任意改变建设规划等违法建筑要限期拆除,对拒不执行自行拆除通知、超过自行拆除期限的违法违章建筑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强卖强买、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乱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强市场的消防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工商、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全县所有餐饮业、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单位的经营证照、消毒制度和设施、操作程序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取缔或限期整改。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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