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宣传
时间:2009-10-26 10:12来源:县医保中心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建立健全我县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城镇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及《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我县将于今年10月16日起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二、城镇居民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20元。
(二)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40元。
(四)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政府补助220元,个人缴纳2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登记
县城境内的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各乡镇城镇居民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垣曲城镇户口的在校学生参保登记时携带《户口本》、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登记时携带《户口本》、学籍证明、低保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垣曲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参保登记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
(七)具有垣曲城镇户口在外就读的学生,参保时携带学籍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学生参保登记时携带《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参保时须提供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两张。
详情请到县医保中心咨询,咨询电话:60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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