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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

时间:2009-05-18 14:2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垣曲县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公示表

单位编号:104            总编号:A-004

审批项目名称

污染物排放总量

审批方式

审核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审批对象

所有需要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

审批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排污总量的报告

审批程序

需求排污总量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环保局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保证。其中,排放总量指标单列的工业企业申请排污总量,由运城市环保局审核。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科室

环境管理股

配合部门

办公室

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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