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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时间:2009-05-18 14: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垣曲县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公示表

单位编号:102             总编号:A-002

审批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

审批方式

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十四条

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审批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审批条件

排放单位向县环保局上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其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放总量指标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审批程序

排污单位必须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环保局审批。其中,排放总量指标单列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的《排放许可证》,由运城市环保部门批准核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科室

环境管理股

配合部门

办公室

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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