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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机构

时间:(09-05-2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和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领导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县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应急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4)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划分
  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1)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气象灾害由县气象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地震灾害由县防震减灾领导组和县地震局负责牵头;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林业局、农业局负责牵头。
  (2)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火灾由县消防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工程事故由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由县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农事活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分别由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牵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牵头。
  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分别由县城建管理部门、供水、电力、供油、供气、供热、通信、质监等部门负责牵头。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分别由县环保、农业、林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牵头。
  (3)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和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动物疫情,由县畜牧部门负责牵头。
  (4)社会安全事故
  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暴狱、外界冲击监管场所、涉外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由县公安、司法、外事等部门负责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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