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是为了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快捷、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垣曲县行政区域内的洪涝、干旱、风雹、高温热浪、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自然灾害灾情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自然灾害评估指标和山西省自然灾害级别划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高温热浪、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含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④因旱及其它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20%以上。
(2)发生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2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高温热浪、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④因旱及其它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15%以上。
(2)发生6.5-6.9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2.3较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高温热浪、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
④因旱及其它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10%以上。
(2)发生6.0-6.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2.4一般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县行政区域,发生洪涝、干旱、风雹、高温热浪、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
④因旱及其它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5%以上。
(2)发生5.5-5.9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
3 预案启动的条件
(1)在垣曲县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4 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救助应急能力的自然灾害时,县政府成立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4.1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武装部分管副部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县发改委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业总公司经理、县水利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县广播电视中心主任、县工商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物价局局长、县邮政局局长、垣曲红十字会会长、垣曲供电分公司经理、县农业银行行长、县建设银行行长、武警垣曲中队中队长、武警垣曲消防支队支队长等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灾情评估组、转移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生活保障组、政策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等九个专业组(详见10.1《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2主要职责
4.2.1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指导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负责做好灾情评估及上报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6)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实施靠前指挥;
(7)决定请求市政府和其它地区支援;
(8)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4.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民政局(联系电话:6022875)。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指令的落实;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相关报道进行审核。
(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申请、管理、分配救助款物;组织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组织社会各界的救灾款物捐赠、接收;组织灾区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的联系调拨工作;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管;监督地方各级财政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5)县商业总公司:负责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汛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上报;加强防汛物资储备;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负责组织资质单位或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评估,并做好上报工作。
(8)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情监测、评估和上报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9)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10)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负责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灾后疫情发生、蔓延;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负责灾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灾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11)县交通局:负责提供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灾民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农村公路。
(12)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和交通有序,确保各种救援、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13)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及被毁道路的抢修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设计;负责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现场的加密实时监测、预警和预防,组织做好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
(15)县地震局:负责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现场监测、灾情收集、灾害评估和上报工作。
(16)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17)县广播电视中心: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18)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19)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检查,制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消费,预防抢购。
(20)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育秩序;帮助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1)县邮政局、移动垣曲分公司、联通垣曲分公司、电信垣曲分公司:负责指挥部临时通信工作,确保指挥部与上级政府的正常通信,负责组织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讯和邮件传递畅通。
(22)垣曲公路段:组织抢修中断的省道干线公路,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23)垣曲供电分公司:负责被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电力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4)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在县人民银行的协调下,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25)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支队: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重建。
(26)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外红十字会对口捐赠的款物。
4.2.4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下设的专业工作组,分别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各专业组组长由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1)灾情评估组。由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汇总各项灾情数据,对灾害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上级和县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对外发布灾情。
(2)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武警垣曲中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安全。
(3)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4)生活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业总公司、县民政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垣曲供电分公司、垣曲公路段、垣曲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5)政策保障组。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物价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区在受灾和恢复重建期间有关生产、生活救助方面优惠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6)通信保障组。县邮政局、移动垣曲分公司、联通垣曲分公司、电信垣曲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修复因灾被损坏的通讯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讯和邮件传递畅通。
(7)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武警垣曲中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各种救援、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对口接待上级和外地新闻单位及记者;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及捐赠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经指挥部同意,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9)恢复重建组。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地震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行、县建行、垣曲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
5 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5.1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灾情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民政部门1小时内完成网上初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发生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5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后,要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在特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做好网上续报工作。乡(镇)民政办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
5.3灾情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等。
5.4灾情报告机构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
6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 Ⅳ级响应
6.1.1启动程序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蓝色等级)
6.1.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县民政局决定启动,并协调县有关部门指导支援受灾地开展救助工作。
(1)人员值班保障
县民政局值班人员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的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报告,民政局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
①从接到灾害信息开始,2小时内完成网上初报。以后每日上午9时前乡(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县民
政局10时前完成网上续报。直到灾害稳定后2日内完成核报为止。
②县民政局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垣曲灾情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和市政府,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开展紧急救助
①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有关人员组成的救助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助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②县民政局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的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助应急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③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并协调落实其他渠道救助物资的调拨。
④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助款报告。
⑤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县民政局确定分配方案并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助款下拨到灾区。
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实时工作报告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助工作开展后,县民政局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1.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民政局社会股提出建议,社会股长决定Ⅳ级响应终止,报告局长、分管副局长。
6.2 Ⅲ级响应
6.2.1启动程序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黄色等级)
6.2.2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1)值班通信保障
响应级别确定后,县民政局值班人员立即向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报告,然后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畅通,以备急需。
(2)灾情信息管理
①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上午9时前灾区乡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县民政局可直接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县民政局完成网上初报,编发《垣曲灾情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开展紧急救助
①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②县民政局根据灾区乡镇政府或乡镇民政办和财政所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级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应急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③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并协调落实其他渠道救助物资的调拨。
④灾情初步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助款报告。⑤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由县民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并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向灾区下拨。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当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救助工作;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助支持意见;及时落实县政府有关抗灾救助协调工作。
(6)开展救灾捐赠
必要时按照以下办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实时工作报告
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24小时内报告救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县政府和市民政局要求,按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救助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报告县民政局局长批准。
6.3 Ⅱ级响应
6.3.1启动程序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橙色等级)
6.3.2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抗灾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1)值班通信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股室实行联合办公,县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信息管理
①从灾害发生开始,县民政局每1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并要求灾区乡镇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②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县民政局完成网上初报,编发《垣曲灾情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县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助信息。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开展紧急救助
①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救助需求,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级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助应急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②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其他渠道救助物资的调拨;必要时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助物资。
③灾情初步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款报告。
④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县民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⑤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灾区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评估结果,向县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况建议县政府派出由县政府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向分管副县长建议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并及时做好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有关抗灾救灾指标的落实和协调工作。
(6)开展救灾捐赠
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实时工作报告
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24小时内报告救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要求,按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8)新闻报道
县民政局配合县政府与县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助工作宣传报道;组织对救灾捐赠、有关救助政策知识进行宣传。
6.3.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Ⅰ级响应(红色等级)
6.4.2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县政府立即成立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县抗灾救助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1)值班通信保障
Ⅰ级响应等级确定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完成网上初报,同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县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开展紧急救助
①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救灾工作。
②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提高出慰问的建议,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包括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等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灾情信息管理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总指挥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综合协调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农业、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业、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负责救助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驻垣武警中队等武装力量做好物资抢救和搬运工作;协调公安部门维持灾区避难场所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5)开展救灾捐赠
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以县政府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救灾援助。
(6)新闻报道
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灾工作宣传,对相关报道进行审核;对救灾捐赠、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知识进行宣传。
6.4.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1)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
(3)根据预算法要求:“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安排预备费,保障灾区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4)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积极争取省、市两级救灾资金补助。
7.2 物资保障
(1)在发展改革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加强我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单帐篷100顶,棉被褥、棉衣裤各200套(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调运,以保证急需。
(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方便食品生产厂家名录,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联系购买必需的救灾物资和保证灾民5-7天的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必要时可签定紧急购销协议。
(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与中央、省、市各部门之间的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7.3.2在县乡镇、街道、社区设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负责灾情和灾民救助情况的搜集、统计、报告和传达,保证信息畅通。
7.4 其他保障
(1)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科学实用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经常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
(3)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4)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置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避难、安置场所(各级应急预案要明确转移目的地和避难、安置场所的具体地点及各避难、安置场所接纳灾民的地域或范围划分,并设立标志)。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8.1 灾后救助
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受灾群众,在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受灾群众,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尽快启用应急电源,保障通信、医疗等重点场所的应急用电;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8.2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订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命财产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共10类。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总结与奖惩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呈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
(2)乡镇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乡镇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9.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