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垣曲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垣政办发〔2009〕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垣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垣曲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实施城市低保听证是加强新时期低保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城市低保公正透明的必要措施,是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城市低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让群众满意。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低保听证工作顺利开展。社区居委会是城市低保听证的重要的操作和执行层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已成立社区居委会机构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在乡镇民政办指导下,开展听证工作。没有成立居委会的乡镇,由乡镇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有色公司、十二冶等城市低保管理相对独立的单位,要参照本听证办法制定出适合本企业单位低保听证工作的具体细则,并安排社保机构或工会组织等城市低保管理机构加以落实。听证机构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城市低保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依照有关规定,正确掌握听证尺度。对城市低保听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加以解决或与县民政局取得联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城市低保政策和低保听证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城市低保政策和低保听证制度深入人心,为城市低保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低保听证工作的指导,监察、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低保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杜绝听证工作盲区,坚决防止走了过场。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听证机构的建立情况和人员名单一同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垣曲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听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以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的不予保”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证机构
(一)全县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听证机构。没有成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由乡镇政府负责组建听证机构。中条山有色公司原则上各建制矿辖区和公司机关辖区应建立听证机构。十二冶留守处辖区也应建立听证机构。听证会成员一般为11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低保员、社保员、驻社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低保户代表组成。没有成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确定能体现公正性和代表性的人员组成听证会。
(三)如果听证会成员中有与听证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听证时应实行回避。
(四)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每次举行听证会可随机邀请听证对象所在单位代表,所在居民小区代表,邻居和社区居民进入现场旁听。
二、听证对象
(一)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或调整享受低保金额的家庭。
(二)有举报的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低保家庭。
三、听证组织
(一)社区居委会或无居委会乡镇的民政办制定听证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有色公司、十二冶留守处由本企业低保业务最高管理层审批把关。
(二)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书记或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居委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临时增加次数。
四、听证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在召开听证会之前,由社区低保管理人员会同居民小组长(三人以上)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城市低保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垣曲县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
(二)社区居委会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应将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听证对象名单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栏上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听证对象。社区居委会应将听证事宜提前1天通知听证会成员。
(三)听证人员、听证对象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卧床不起、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除外)应提前进入听证会场。
(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对象退出会场。
(六)听证对象经社区居委会验证身份后,按顺序依次进入会场进行陈述。陈述内容包括:家庭住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年龄、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要求享受低保或调整低保金额的理由。
(七)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通报调查情况。
(八)听证会成员提问。
(九)听证对象答辩。
(十)听证对象核对听证记录,确认记录无误后签字并退场。
(十一)听证会成员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会成员通过的,进入公示、审核程序;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成员通过的,应告知听证对象。
(十二)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栏上公示期满5天后,群众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群众或听证对象 对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二次听证申请。社区居委会根据其申请理由证据充分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二次听证程序。如经过二次听证仍维持原听证会意见的,不再就同一异议重新听证。
五、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要做好会议笔录,并经听证会成员审核无误后签章,交社区居委会专管员存档。
(二)为维护听证对象的隐私与尊严,听证会成员要避免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垣曲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