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的规定
为了保证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序顺利实施,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财政投资(或补助、入股、融资等)的各项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县审计局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到工程竣工决算止,对项目工程和资金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
第四条 县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底决算、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的程序、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同时检查上述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及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收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八条 县审计局根据情况,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县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在施工开始时,必须及时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备齐立项报告、建设计划文件、施工预算、投资评审报告、中标书、各种施工图纸、土地征用手续等有关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中遇到隐蔽、变更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达现场。由审计人员将现场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责任到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或带


有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将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不定期向县政府汇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及时搞好工程决算。工程决算书由建设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后,送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单位一把手,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不负责任,把关不严造成工程造价不实,加大工程造价的,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减率在8%以上的要追究项目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与县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国土局、城建局、环保局及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对拒绝、阻挠、干扰审计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