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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5-12 23:04来源:垣曲县政府办 作者:admin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的规定

为了保证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序顺利实施,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财政投资(或补助、入股、融资等)的各项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县审计局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到工程竣工决算止,对项目工程和资金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

第四条  县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底决算、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的程序、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同时检查上述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及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收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八条  县审计局根据情况,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县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在施工开始时,必须及时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备齐立项报告、建设计划文件、施工预算、投资评审报告、中标书、各种施工图纸、土地征用手续等有关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中遇到隐蔽、变更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达现场。由审计人员将现场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责任到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将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不定期向县政府汇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及时搞好工程决算。工程决算书由建设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后,送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单位一把手,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不负责任,把关不严造成工程造价不实,加大工程造价的,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减率在8%以上的要追究项目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与县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国土局、城建局、环保局及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对拒绝、阻挠、干扰审计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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