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直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及运政办传字〔2009〕1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现将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职责、权力、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望长直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长直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
(二)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核评价,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负责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
(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
(八)负责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工作;
(九)负责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直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职责、权力、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等
(一)按照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及运政办传字〔2009〕14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成立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龙星(县安监、煤炭局副局长)
组 员:郭大勇(县安监、煤炭局股长)
李 敏(县安监、煤炭局职员)
李海雷(驻煤矿安监员)
李红飞(驻煤矿安监员)
(二)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每月检查煤矿不少于20矿次,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停产放假等特殊原因除外),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向县煤炭局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4、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5、监督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6、监督煤矿搞好“一通三防”和水患、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等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督促煤矿制定落实防治瓦斯的具体措施,搞好瓦斯治理工作;监督各种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仪器仪表完好运行。
7、监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
8、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监督煤矿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
10、有权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班前会和调度会。
11、必须按规定深入到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越层越界生产、多头多面生产、以掘代采和出现“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应当立即汇报。
12、监督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监督工程质量的实施情况。
(三)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的权力
1、“五人安全监管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实施关闭。
2、“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应行政处分权限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落实。
(四) 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的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以井下现场检查为主,采取日常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和突击检查,静态和动态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注明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坚持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不留空挡。
(五)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的检查内容




1、证照证件(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点)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劳保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各项会议、检查记录、台账等)。
3、“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
4、提升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采掘系统、供排水系统等现场安全情况。
5、劳动防护及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职工“三违”查处情况(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即日起执行。
五、责任追究
长直乡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和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应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法人及管理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煤矿企业及


时整改,对工作不力,以致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