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企业:
为确保2010年全县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环境综合整治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环境保护工程、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开展水源地保护、流域治理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行动,使全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顺利完成,推动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单位
(一)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我县重点环保工程按期完工
1、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垣曲县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10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年底前完成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进出水质、水量指标,并与环保部门平台联网,实现水质稳定达标。
2、责任单位
此项工作由城建部门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开展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中条山有色公司十八河尾矿库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有色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污染。
对未能按期达标的垣曲县华鑫配件铸造厂实施依法关停,六月底前自行拆除设备,恢复地貌。
渑池方圆陶粒砂厂垣曲分厂、舜皇菖蒲酒业有限公司限期于9月底前完成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亳清河、允西河沿河所有企业年内全部达标排放。
山里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于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垣曲县宏远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垣曲县汤都陶粒砂有限公司7月底前完成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年底完成技改项目相关手续。
垣曲县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东峰山西峰山石料厂、长直长西石英岩矿、金鑫铁矿、长直火老山石英岩矿、垣曲县双喜铁矿、垣曲县马家庄铁矿、垣曲县李坝沟铜矿、解峪乡差沟重晶石矿、解峪蒿坪重晶石矿限期于5月底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垣曲县燕尾沟煤业有限公司4月底前完成《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全县所有工业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的标准,完成厂区及周边绿化任务。
2、责任单位
以上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三)继续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同时加大对原有燃煤锅炉的环境监管力度,对擅自闲置、停用、拆除环保设施的燃煤锅炉环保部门要进行重罚,对没有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有关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停,以确保县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及各类市政工程的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及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
2、责任单位
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城建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6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水源地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11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或限期治理。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2、责任单位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五)积极推进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工作
1、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全县畜牧业发展重点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猪 500头以上、禽 3万只以上和奶牛 100头以上、肉牛 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4月30日前,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县、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
2、责任单位
以上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搬迁企业,必须在限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生产设备的搬迁和现场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堆存建筑垃圾等废物,保持现场整洁、厂区及周边环境良好。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将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运行正常并联网。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控制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重金属污染项目。
(四)明确责任
环保部门:对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
经信部门: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能力建设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处理的,


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城建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及在线监控设施尽快投入运行。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督促其建设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10年11月20日前完不成本通知中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的,依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一票否决”。
(六)社会监督
县政府将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