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国土资源执法铁腕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垣曲县国土资源执法铁腕打非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杜绝非法占地,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根据国务院15号令、全国国土资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和省、市召开的国土资源执法铁腕打非行动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这次国土资源执法铁腕打非专项行动,做到全面清查涉及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有效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坚决遏制私搭乱建和私采滥挖行为,做到拆除一批违法违章建筑,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纠正一批党员干部涉土、涉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依法有序管理,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任务范围:本次打非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对2008年元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以来的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
(二)任务内容:
1、个人或集体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建小产权房进行销售的行为。
2、擅自将集体用地出租或出售用于商业开发或建厂办企业的行为。
3、圈而未用和批少占多的用地行为。
4、未批先用、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行为。
5、征而未用闲置土地两年(包括两年)以上的用地行为。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7、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国土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用摸清底子,重点打击,严肃处理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摸底阶段(3月22日——3月27日)
本阶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切实摸清底子,并对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登记造册,报县铁腕打非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清查处理阶段(3月27日——5月25日)
本阶段由国土部门牵头,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各(乡)镇政府排查出来的非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进行汇总,并一律从严查处。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密切配合,从严从快审理国土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决不能以罚代法。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25日——6月5日)
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打非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和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四、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总牵头,监察、公安、法院、检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从严依法处理,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弄虚作假的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点和非法占地的排查摸底工作。负责组织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私搭乱建建筑物的拆除工作;负责非法采矿点的关闭取缔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和移送工作。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私搭乱建建筑物拆除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对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受理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非法用地嫌疑人,负责涉及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人民法院要对涉土、涉矿案件加快审理,依法从快从重惩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土、涉矿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
五、领导机构
组 长:刘社院(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吕志远(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志宏(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青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 伟(县公安局副局长)
车万荣(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学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云红(县纪委执法室主任)
张永红(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云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张永红(兼) 副主任:赵云岗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和领会开展“铁腕打非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当前非法采矿和非法占(使)用土地的严峻形势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提高做好此项专次行动主动性、自觉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县政府,确保此行动取得成效。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大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查处进度,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示;对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