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公示表
单位编号:1-04 总编号:A-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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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污染物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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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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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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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所有需要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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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排污总量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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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需求排污总量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环保局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保证。其中,排放总量指标单列的工业企业申请排污总量,由运城市环保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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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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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环境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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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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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