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和部分出租用地收取土地使用租金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垣政办发〔200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垣各单位:
《关于对原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和部分出租用地收取土地使用租金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对原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
和部分出租用地收取土地使用租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分年度征收有偿使用费的通知》(晋政发[1996]42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和部分出租用地收取土地使用租金暂行办法》(运政办发[2003]1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垣曲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对原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和部分出租用地收取土地使用租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划拨的部分行业用地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商业、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用地。
原划拨的部分出租用地包括纯场地出租和因地上建筑物出租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但不包括应由政府依法收购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
上述用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在收取土地使用租金范围之内。
第四条 土地使用租金义务缴纳人为承租方。即使用划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土地使用租金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租金与每年度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相平衡,并定期由我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地价调控基础上进行调整。其计收标准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一行基准地价为基础再乘以0.5至1.2的系数征收。(垣曲县土地使用租金收取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土地使用租金按实占使用面积征收。属场地和平房的按所占宗地的年度土地使用租金的标准收取;属于楼房出租的土地使用租金按出租实占建筑面积与楼房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割核算征收。
第八条 承租方应主动向所在地国土地资源部门提出承租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承租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租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
(三)出租宗地及房屋平面图;
(四)租赁合同及房屋平面图;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土地使用租金按年度计算,分两期收取。义务缴纳人分别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7月1日至8月15日按规定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地点缴纳一期、二期年度土地使用租金,并于每年的第一期缴款时办理土地使用承租年检手续。对逾期不缴者或者没按标准交足土地使用租金者,对所欠租金处以每天3‰的滞纳金。
第十条 收取土地使用租金以及审查批准的《国有土地承租通知书》仅作为收取划拨土地租金的凭证,不改变原划拨土地性质,也不能作为土地权属和今后确定土地用途以及转让、抵押等活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承租行为终止的,由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确认后注销《国有土地承租通知书》,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所辖范围内的缴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承租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能阻挠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租金的收入总额实行两级分配,其中20%上交市财政,80%留县财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土资源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注销《国有土地承租通知书》、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一)瞒报、谎报承租时间和用途的;
(二)拒不办理《国有土地承租通知书》的;
(三)出租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
(四)擅自涂改、转让《国有土地承租通知书》的;
(五)拒不交纳土地使用租金的。
第十五条 干扰或阻挠土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垣曲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垣曲县城镇土地使用租金收缴标准
附表:
垣曲县城镇土地使用租金收缴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1、上述收缴标准是以最新修订的垣曲县基准地价确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基础,按照年期修正,并依据(晋政发[1995]45号文件)第5条之规定乘以1.2系数取得。
2、计算公式:
P=P′×[1-1/(1+rm)]/[1-1/(1+rn)]
式中P ——收取标准
P′——基准地价
r ——土地还原利率取6%
m ——待估土地使用年限m=1
n ——使用年限在此为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即:(商业)40 (住宅)70 (工业)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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