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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信息

发布日期:2024-02-02 16:02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0-00791 发布时间 2024-02-02
发布机构 文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主要负责人:米京慧

办公电话:0359-602326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垣曲县青年东路

工作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决策部署;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以及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垣曲县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十)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一)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七)审核、认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十八)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项及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九)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与全县博物馆(包括行业外、民办博物馆类)展览、展品借用等相关事项的审核、申报、审批和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设计、施工等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二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和旅游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类、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垣曲文化走出去。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文物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职能转变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坚持文物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推进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监督管理节目内容和质量、推进媒体融合发展职责。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完成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各项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文件起草,编写垣曲县文化和旅游信息,管理机关微信公众号;组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宣传、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

  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县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二)人事财务股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协调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训;承办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系列、文博系列等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配合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访事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组织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有关经济政策;组织拟订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监管;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拨付、监管、绩效考评,管理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指导监督系统内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账务管理工作及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考核、培训;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控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申报及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公共文化股

  拟定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文化等工作;负责公益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承担全县文化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

  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所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负责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保存和建立名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培训和传承;负责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四)文物股

  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落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档案管理;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文物勘探单位的资格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宣传和推广工作;负责文物行政审批项目事前审核和批后督导工作;负责文物科技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全县文物技术专利的申报;负责县文物局承担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规划两方案”(整体保护规划,维修设计方案、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计划和报批事宜;审核、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提出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年度项目和发展计划;拟订对特别珍贵文物的鉴定、抢救和回收意见。申报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变更方案;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申报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文物保护技术与应用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协作攻关项目;申报全县文物涉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物探和发掘;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研工作; 协调、管理全县的文物外展工作,并负责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指导做好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管理单位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申请工作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五)旅游股(资源开发股)

  拟定全县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旅游服务的便利化;承担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

  指导、促进全县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旅游设施建设;督促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旅游产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统筹指导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六)产业发展股

  拟定全县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文化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参与监督管理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七)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

  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本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工作的法规培训;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

  (八)市场安全督察股

  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业监管,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综合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业务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和星级酒店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监督、指导全县文物、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方案审核、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订全县旅游业相关的安全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广播电视安全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的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的综合执法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统筹文化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工作绩效考评;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监督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监管制度;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协调联系出版、电影等相关部门市场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