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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10:01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1-0209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2021〕32号
主题词 财政 体裁 政办发

政办发〔202132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垣曲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9

 

 

垣曲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为建立运转有序、权责明晰的乡(镇)财政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高乡(镇)财政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实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乡(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激发内生动力、构建符合乡(镇)需求的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立足县情,全面设计,充分调动乡(镇)当家理财、招商引资、组织收入、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依规依法控制乡(镇)政府性债务规模,促进县经济和县乡财政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科学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保障基本与鼓励发展相促进。在保障乡(镇)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全方位激发乡(镇)发展的潜力活力。

  (三)政策激励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发挥体制导向作用,既充分调动县乡发展的积极性,又切实规范管理,提升效能。

  (四)深化改革与讲求实效相兼顾。紧紧围绕激发乡(镇)发展活力、提升乡(镇)财政自主保障能力这个核心目标,既要深化改革,打破现有县乡财政体制格局,又要讲求实效,降低改革成本。

   三、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内容是:界定事权,匹配财权,核定基数,激励政策

      (一)界定事权

  按照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明晰县乡财政事权及其支出责任

  1.县乡共同事权。党政机关及编制隶属乡(镇)的站所个人工资津贴、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基本运转支出,乡村道路(含机耕路)修建维护以及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应承担的各种专项支出,由县乡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政府事权。政府机关修缮及小型机关建设;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文化工程等小城镇建设及运营、维护乡(镇)政府自主安排的其他活动及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3.县级事权。对县级政府和部门授权乡(镇)承担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匹配财权

  改革后的财力包括乡(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激励政策分成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主要是乡域内企业及个体工商等纳税主体的税收;(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等。

  上级补助收入包括:(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缺口部分;2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主要是县级及以上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激励政策分成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超收返还、乡()招商引资经费奖励、土地收入等。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税收收入基数: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乡(镇)域内存量税源(规模以上企业除外)为收入基数,具体测算以2021年税收收入留县部分为基准数进行核定。

      非税收入基数:以各乡(镇)2021年经常性收入为基准数进行核定(剔除一次性因素)。

      2.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范围包括乡政府及村组织的支出。乡(镇)政府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等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人员经费

  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遗属人员的补助支出,实际发放数据据实计算;其他冬季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全县统一标准计算。

     2)乡(镇)政府运经费

  乡(镇)政府运转经费根据省政府“三基建设”政策要求,按2021年保障标准计算,以后年度随政策相应调整。

     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根据省政府“三基建设”要求,在总量足额安排的情况下,参照全县农村人口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管理费分配标准和各村额度。

     4)其他上级政策规定的支出。

     .县乡结算   

  乡(镇)不设金库,按现行支付模式运行,县级财政按月拨付运转经费用于乡(镇)日常运行,年末根据各项收支完成情况统一结算。

    (四)激励政策

  建立健全乡(镇)创收激励机制,主要措施有:

  1.税收奖励:以2021年底为基数,规上企业税收留县部分县级,规下企业超出收入基数的税收留县部分100%返还乡(镇);以2021年规上企业为准,在以后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仍然按当年缴税额返还乡(镇);2021年以后“飞地企业”税收留县部分按40%、60%分别返还引入和落地乡(镇)(落地开发区的不计入落地乡镇)。

  2.招商引资奖励:各乡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企业以符合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中确定的范围并能产生税收为前提),落地建设入统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等额度,给予乡(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飞地经济”企业引进乡(镇)、落地乡(镇)分别40%60%计算奖励经费(落地开发区的不计入落地乡镇)

  3.各乡政府行政性收费、管辖资产所产生的出租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部奖励乡(镇)。

  4.各类项目用地过程中,由乡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工作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亩均净收益实行封顶返还,即在扣除各项成本、税费、计提后的亩均净收益按以下累计比例返还乡(镇)(土地使用权属于县垂直管理机构的除外):净收益在10万元以下,全额返还;净收益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在10万元以下返还基础上,将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50%比例进行返还;净收益在30万元以上的,按30万元额度封顶返还。每个乡(镇)每年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5.原各乡(镇)年初用地计划要纳入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全县用地计划中,并优先予以保证。各乡(镇)用地指标超出计划的部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调整解决。

  6.高效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乡(镇)政府,由县财政局给予资金奖励。原为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村集体工矿和其他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复垦为耕地的,由县财政局给予乡(镇)人民政府每亩10000元奖励;原为荒沟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成耕地的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及民间资本投资),根据当年每亩耕地指标指导价,给予乡(镇)政府每亩3000—5000元奖励。各乡(镇)申报的开发复垦计划单块面积不得少于3亩。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我县2021年后立项或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严格纳入耕地管理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出现项目区“非粮化”问题,交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做出处罚。

  7.乡(镇)财政返还收入,由县财政在次年拨付,各乡(镇)要在次年的乡(镇)财政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并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主要用于乡(镇)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社会综合治理等民生事业,也可适当安排用于维护稳定、招商引资、债务偿还等支出事项。

    四、组织措施

  (一)明确责任。乡(镇)财政体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财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核定基数、县乡结算等事项;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基数测算及对税收完成情况定期统计核实;统计部门和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统计核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有关土地手续的办理及土地收益的核实;以上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促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办法和意见,各乡(镇)要与有关部门做好对接配合,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指导。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对各乡(镇)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各方面政策的落实和业务的推行,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乡(镇)改革涉及的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操作指导,从乡(镇)财政建立到运行每个环节都要认真跟进,负责到底。

  (三)依法实施。实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要求,规范编制收支预算和决算,报乡级人大审核批准;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预决算情况以及重点项目支出情况;要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支出,统筹财力用于民生领域;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建设项目要有序安排,量力而行,不得擅自扩大债务规模。

  (四)提升队伍。为确保乡(镇)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行,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人员配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在知识和能力上要全面适应改革要求,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乡(镇)税务部门要配备专人建立专帐,做到对各乡(镇)纳税数据实行单独核算。

  (五)严格考核。建立考核机制,从日常运行、数据报送、税收有无违规划转等方面对乡(镇)改革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级考核体系,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问题严重的要问责处置。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1月1起实施之前文件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改革期内如遇国家财政政策调整影响体制改革实施,则对本方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