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10:01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1-0209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2021〕32号 | ||
主题词 | 财政 | 体裁 | 政办发 |
垣政办发〔2021〕32号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垣曲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为建立运转有序、权责明晰的乡(镇)财政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高乡(镇)财政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乡(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激发内生动力、构建符合乡(镇)需求的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立足县情,全面设计,充分调动乡(镇)当家理财、招商引资、组织收入、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依规依法控制乡(镇)政府性债务规模,促进县乡经济和县乡财政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科学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保障基本与鼓励发展相促进。在保障乡(镇)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全方位激发乡(镇)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三)政策激励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发挥体制导向作用,既充分调动县乡发展的积极性,又切实规范管理,提升效能。
(四)深化改革与讲求实效相兼顾。紧紧围绕激发乡(镇)发展活力、提升乡(镇)财政自主保障能力这个核心目标,既要深化改革,打破现有县乡财政体制格局,又要讲求实效,降低改革成本。
三、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内容是:界定事权,匹配财权,核定基数,激励政策。
(一)界定事权
按照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明晰县乡财政事权及其支出责任:
1.县乡共同事权。乡(镇)党政机关及编制隶属乡(镇)的站所个人工资津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基本运转支出,乡村道路(含机耕路)修建维护以及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应承担的各种专项支出,由县乡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乡(镇)政府事权。乡(镇)政府机关修缮及小型机关建设;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文化工程等小城镇建设及运营、维护;乡(镇)政府自主安排的其他活动及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3.县级事权。对县级政府和部门授权乡(镇)承担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匹配财权
乡(镇)改革后的财力包括乡(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激励政策分成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主要是乡(镇)域内企业及个体工商等纳税主体的税收;(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等。
上级补助收入包括:(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缺口部分;(2)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主要是县级及以上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激励政策分成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超收返还、乡(镇)招商引资经费奖励、乡(镇)土地收入等。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税收收入基数: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乡(镇)域内存量税源(规模以上企业除外)为收入基数,具体测算以2021年税收收入留县部分为基准数进行核定。
非税收入基数:以各乡(镇)2021年经常性收入为基准数进行核定(剔除一次性因素)。
2.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支出。乡(镇)政府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等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人员经费
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遗属人员的补助支出,按实际发放数据据实计算;其他冬季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全县统一标准计算。
(2)乡(镇)政府运转经费
乡(镇)政府运转经费根据省政府“三基建设”政策要求,按2021年保障标准计算,以后年度随政策相应调整。
(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根据省政府“三基建设”要求,在总量足额安排的情况下,参照全县农村人口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管理费分配标准和各村额度。
(4)其他上级政策规定的支出。
3.县乡结算
乡(镇)不设金库,按现行支付模式运行,县级财政按月拨付运转经费用于乡(镇)日常运行,年末根据各项收支完成情况统一结算。
(四)激励政策
建立健全乡(镇)创收激励机制,主要措施有:
1.税收奖励:以2021年底为基数,规上企业税收留县部分归县级,规下企业超出收入基数的税收留县部分按100%返还乡(镇);以2021年规上企业为准,在以后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仍然按当年缴税额返还乡(镇);2021年以后“飞地企业”税收留县部分按40%、60%分别返还引入和落地乡(镇)(落地开发区的不计入落地乡镇)。
2.招商引资奖励:各乡(镇)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企业以符合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中确定的范围并以能产生税收为前提),落地建设入统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等额度,给予乡(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飞地经济”企业引进乡(镇)、落地乡(镇)分别按40%、60%计算奖励经费(落地开发区的不计入落地乡镇)。
3.各乡(镇)政府行政性收费、管辖资产所产生的出租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部奖励乡(镇)。
4.各类项目用地过程中,由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工作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亩均净收益实行封顶返还,即在扣除各项成本、税费、计提后的亩均净收益按以下累计比例返还乡(镇)(土地使用权属于县垂直管理机构的除外):净收益在10万元以下,全额返还;净收益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在10万元以下返还基础上,将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50%比例进行返还;净收益在30万元以上的,按30万元额度封顶返还。每个乡(镇)每年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5.原各乡(镇)年初用地计划要纳入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全县用地计划中,并优先予以保证。各乡(镇)用地指标超出计划的部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调整解决。
6.高效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乡(镇)政府,由县财政局给予资金奖励。原为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村集体工矿和其他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复垦为耕地的,由县财政局给予乡(镇)人民政府每亩10000元奖励;原为荒沟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成耕地的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及民间资本投资),根据当年每亩耕地指标指导价,给予乡(镇)政府每亩3000—5000元奖励。各乡(镇)申报的开发复垦计划单块面积不得少于3亩。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我县2021年后立项或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严格纳入耕地管理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出现项目区“非粮化”问题,交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做出处罚。
7.乡(镇)财政返还收入,由县财政在次年拨付,各乡(镇)要在次年的乡(镇)财政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并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主要用于乡(镇)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社会综合治理等民生事业,也可适当安排用于维护稳定、招商引资、债务偿还等支出事项。
四、组织措施
(一)明确责任。乡(镇)财政体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财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核定基数、县乡结算等事项;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基数测算及对税收完成情况定期统计核实;统计部门和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统计核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有关土地手续的办理及土地收益的核实;以上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促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办法和意见,各乡(镇)要与有关部门做好对接配合,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指导。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对各乡(镇)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各方面政策的落实和业务的推行,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乡(镇)改革涉及的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操作指导,从乡(镇)财政建立到运行每个环节都要认真跟进,负责到底。
(三)依法实施。实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要求,规范编制收支预算和决算,报乡级人大审核批准;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预决算情况以及重点项目支出情况;要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支出,统筹财力用于民生领域;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建设项目要有序安排,量力而行,不得擅自扩大债务规模。
(四)提升队伍。为确保乡(镇)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行,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人员配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在知识和能力上要全面适应改革要求,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乡(镇)税务部门要配备专人建立专帐,做到对各乡(镇)纳税数据实行单独核算。
(五)严格考核。建立考核机制,从日常运行、数据报送、税收有无违规划转等方面对乡(镇)改革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级考核体系,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问题严重的要问责处置。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文件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改革期内如遇国家财政政策调整影响体制改革实施,则对本方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