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6号
发布日期:2022-10-18 09:45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11016号
山西舜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88506538F
地址:垣曲县新城镇西井沟村
法定代表人:吴锁全
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普康平(04080815003)、安素红(04080815001)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约50m³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2.厂区内3处约10000m³成品砂石、细砂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洗车平台简陋、长度不够,不能有效对车辆进行冲洗;4.厂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组8张、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11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