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6 11:17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2-01715 | 发布时间 | 2022-12-06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 体裁 | 其他 |
垣曲县红满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等 24 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于2022年12月2日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查,当事人未进行年报、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山西市场导报和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 24 户企业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上述 24 户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上述 24 家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处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垣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 0359-6022576
特此公告。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