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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2 15:01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1733 发布时间 2022-11-22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发〔2022〕16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精神,根据市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加快推进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下放的执法职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11个方面55项事项。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内容、类型、依据、主管部门及执法主体见附件1。

  相关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二、工作任务

  (一)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11月25日前完成)

  1.编制清单。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是县委推进乡镇“知责强责”的重要内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县委编办要发挥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做好乡镇和县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厘清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

  3.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二)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职责(11月30日前完成)

  下放乡镇职权的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关于下放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相关资料,包括:

  (1)执法的事项目录清单(包括执法事项涉及的文件、图纸等)。

  (2)执法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自由裁量权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后形成处罚依据。

  (3)其它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涉及下放执法事项清单的资料。

  2.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通过“县带乡”、“老带新”、“专带兼”的方式,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使乡镇进一步熟悉掌握下放执法职权,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下放的执法职权接得住。

  3.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下放事项执法工作的监督,每年对下放的执法事项开展不低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提高执法效力,确保下放的执法职权管得好,有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12月10日前完成)

  为承接好下放的执法职权,乡(镇)人民政府应配齐配强人员,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要切实扛起领导、指导、监督职责。扎实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队伍建设,明确职责边界,指导执法业务,确保下放的执法事项接得住,有人干。

  2.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长要切实扛起执法主体责任,对承接的执法事项清单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水平,确保下放的执法职权不悬空,能够接得好。

  3.乡镇应梳理本乡镇的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乡镇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队和执法岗位。

  4.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下放的执法职权清单,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上级文件、执法计划、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要求,依法履职尽责。

  5.乡镇执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运城市“乡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垣曲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要坚决杜绝随意执法、任性执法、不公正、不文明执法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在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三、职责边界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内赋权事项清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权。

  (二)涉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需属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及集体性质土地上的建筑住宅小区内的行政执法职权由所属乡镇负责。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垣曲县社区服务中心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社区管理的执法事项由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相应管辖小区内的行政执法职权。

  (三)涉及企业检查的行政执法职权,规上企业的执法职权仍由原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其余企业的执法职权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垣曲县2022年规上企业名单见附件2。

  (四)涉及道路交通的行政执法职权,国道、省道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道路、县道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权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垣曲县国道、省道、县道、村道公路路线名单件附件3。

  四、组织保障

  (一)配齐配强人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共垣曲县委、垣曲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垣发〔2020〕19号)要求,做到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及办公室成员要专人、专岗、专责。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保证人员到岗到位,并保持队伍稳定。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所、国土所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二)强化能力建设。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县司法局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制度高质量高效率运行。

  (三)完善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运行高效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和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尽快明确执法范围,厘清职权边界,做到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的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我县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有序顺畅进行,社会治理工作高质量推进。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