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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9 11:10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1762 发布时间 2022-12-19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2〕45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办发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垣曲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垣曲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垣曲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为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辖区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县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县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在5-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以及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融媒体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总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会商会,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相关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通联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工科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体局负责医药储备应急调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2响应措施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相关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县卫体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Ш级响应

  5.3.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Ш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2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 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相关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武部根据县直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县卫体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 级响应。

  5.4.2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相关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人武部根据县直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县卫体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受灾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由住建部门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审核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政府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强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工作的经费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申请市、省、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县财政局合理安排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7.1.3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 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指挥部(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