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2号
发布日期:2023-01-19 10:20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2号
垣曲县东峰山东方汽修厂:
地址:垣曲县西峰山(铜厂单身楼旁)
法定代表人:鲁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7MA0HDCUX7C
2022年11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汾渭平原监察办监察组对垣曲县东峰山东方汽修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光氧催化环保处理设施活性炭更换不及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汾渭平原监察办监察组反馈问题清单1份、2023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垣曲县东峰山东方汽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截止2023年1月17日,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