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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25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工作,有效提高行政复议立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垣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办本辖区内行政复议案件的案件受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复议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县复议局负责人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查。按照轮流循环和结合具体工作量的原则,一般由初次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承办复议案件。

  第四条  承办人员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复议机构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第五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分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不属于县复议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对符合转送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权受理机关;

  (四)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变更,并载明理由和合理的变更期限。申请人拒不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对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七)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受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转送有权机关审查,并同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审查后,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报县复议局负责人予以审定。

  第八条  因事实认定、依据适用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视为按受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