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25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工作,有效提高行政复议立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垣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办本辖区内行政复议案件的案件受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复议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县复议局负责人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查。按照轮流循环和结合具体工作量的原则,一般由初次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承办复议案件。
第四条 承办人员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复议机构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第五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分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不属于县复议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对符合转送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权受理机关;
(四)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变更,并载明理由和合理的变更期限。申请人拒不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对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七)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受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转送有权机关审查,并同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审查后,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报县复议局负责人予以审定。
第八条 因事实认定、依据适用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视为按受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