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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27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本级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垣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向县直各单位(部门)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分为定期通报和不定期通报。

  定期通报是指:县复议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部门)通报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不定期通报是指:县复议局在案件办理中,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案涉单位(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定期通报应当包括县复议局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总体情况、案件分析、主要特点、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五条  县复议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可以及时进行通报:

  (一)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三)行政机关提供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不真实、不严谨;

  (四)同一行政机关多次被撤销同类行政行为、争议多发;

  (五)存在其他需要通报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通报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结合具体案件,有针对性地指出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警醒监督。

  第七条  经过集体研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通报材料,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直接通报。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的案件通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可以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等形式。

  第九条  各县直单位(部门)应当针对案件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认真查摆本单位、本系统内易发多发行政争议的管理领域和执法环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

  被通报的县直单位(部门)应当针对指出的突出问题,从制度、管理、监督等层面深入研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