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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30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垣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工作。

  第三条  县复议局在办理县本级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认为需要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抄告的,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的,同时抄告。

  第四条  县复议局发现相关规定有冲突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相关规定理解有分歧等,认为需要的应当及时抄告,并在《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书》中写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发现需要抄告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时,按照一般发文程序报送审批并及时发送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抄告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书》,抄告内容包括:文书案号、文书名称、被抄告单位、有关问题、对策建议、反馈途径、抄告单位、抄告时间等。

  第七条  县复议局抄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印证材料;

  (三)同案的意见书、建议书、相关判决或裁决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抄告工作台账,并对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作出的反馈情况建立分析研判机制,作定期汇总。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及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抄告书及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