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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09:48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供热事件预警机制,及时、高效处置供热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居民供热质量,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集中供热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运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垣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垣曲县城市建成区内供热企业、供热单位影响供热生产运行的突发性供热事件及因供热设施设备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热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供热事件。

  1.5事件分类

  1.5.1突发性供热热源重大安全事件、供热管线破裂造成的停热事件;

  1.5.2人为破坏、火灾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供热事件或供热设施严重损毁事件;

  1.5.3因供热设备事件造成的停热事件;

  1.5.4供热企业因关停、破产等原因引起的停热事件;

  1.5.5供热燃料(煤、气、油等)、水、电等原材料出现短缺造成的大面积停热事件;

  1.5.6灾害性低温气候,严重威胁供热设施安全和供热质量,造成热负荷大幅度超过供热设施设计能力的连续异常低温气候。

  1.5.7经政府决定,确需启动供热系统事件应急预案的其他突发性重大供热事件。

  1.6事件分级及应对

  1.6.1事件分级

  各类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见附件5)

  2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设立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承担全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银保监管组、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3  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8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稳定组、技术专家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风险防控

  依法对城市集中供热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中供热事件防控制度,建立完善县以及企业(单位)等事故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住建局要根据集中供热事件种类和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城市集中供热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住建等部门接到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

  县住建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分析研判,视情向指挥长上报事故信息,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 先期处置

  城市集中供热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属地人民政府及住建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应急响应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集中供热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Ⅳ级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响应,关注掌握现场动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处置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3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4.根据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5.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6.及时、统一发布事故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监测和引导工作。

  7. 按照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住建厅、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县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5 响应调整

  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事故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结束

  遇难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Ⅰ级、Ⅱ级响应由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Ⅲ级、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护队伍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措施。

  8 附 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熟悉预案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处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8.2 预案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修订。

  8.3名词解释

  1.城市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力站、二级网系统等组成。

  2.城市供热: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水(地、污水)源热泵、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3.供热企业:主要面向社会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4.热源单位:生产和制备一定参数(温度、压力)的热水和蒸汽的锅炉房或热电厂等。

  5.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是指城市供热(热源厂、锅炉房、供热主管网、热力站设备)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热系统安全稳定供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热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热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无法正常供热;

  (2)城市主要供热和输配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3)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

  (4)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热源生产、输配受阻,管网、换热站严重损毁;

  (5)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等。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