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6号
发布日期:2023-04-12 11:38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6号
垣曲县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27MA0GW6CT6A
地址:垣曲县长直乡长直村
法定代表人:赵克勤
接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垣曲县排查一组反馈:“垣曲县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原料库外北侧露天堆放大量原料未苫盖”。2023年3月2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谢红星(04080815004)、吕慧兰(04080015556)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原料库外北侧2米处露天堆放约2250m³(15米长×30米宽×5米高 )原料已苫盖,未按环评要求将原料堆放于原料库。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3张、环保部反馈证据照片1张、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0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 第五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中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