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7号
发布日期:2023-04-26 16:58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7号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01876W
地址:垣曲县毛家湾镇毛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
接网络舆情举报,2023年3月2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普康平(04080815003)、姚春晖(04080015581)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2个水泥储存罐、1个粉煤灰储存罐罐顶以及拌合站场地和周边灌木积尘严重。3月24日罐车司机在卸粉煤灰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压力过大致使部分粉煤灰从贮存罐顶冒出(询问笔录为证)。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组5张、抖音平台视频和截图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