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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8号

发布日期:2023-04-26 17:03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08号

 

垣曲县王茅镇虎生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68192630X0

    地址:垣曲县王茅镇复兴村小磨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史胡生

    收到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垣曲排查组反馈的问题后,2023年3月2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王茅镇虎生沙石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露天堆放的成品砂石约1400吨,未进行苫盖约400吨。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2023年3月2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