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0号
发布日期:2023-04-26 17:12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0号
垣曲县友垣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
地址:垣曲县皋落乡西窑村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063409209R
2023年4月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友垣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原料炉渣(长18m*宽4m*高1.7m)大约1000立方,约600立方未苫盖,进出厂约80米道路未硬化,成品库区、厂区道路地面积尘明显,未采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一组8张、垣曲县友垣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截止2023年4月25日,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叁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