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1号
发布日期:2023-07-31 10:34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1号
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51504605F
地址:垣曲县长直乡长直村亳清河道内
法定代表人:马骁岗
根据“2023年空气质量再提升行动计划”执法检查要求,2023年7月1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垣曲县长直乡长直村亳清河道内在建的长直南河2号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施工标段现场有3台装载机,1台号牌为4-08H00369尾气排放合格,其余2台未安装号牌,其中型号为柳工CLG835装载机作业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各1份和《现场照片》一组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