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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3 09:36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0703 发布时间 2023-08-23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函〔2023〕16号
主题词 卫生、体育 体裁 政办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医药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通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为契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适宜技术推广,不断提高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运用水平;突出中医药专科特色,完善基层中医药三级医疗及预防保健网络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适用、价廉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各项工作达到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确保顺利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验收。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要求,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加大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医保体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积极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大对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科的支持力度,为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科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建成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配备不低于5种的中医诊疗设备,40%以上村卫生室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其它村卫生室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招聘、引进中医药人才,进一步提升全县中医药人员的素质,做好继续教育、全科医师培训、转岗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人才骨干培训等工作,积极开展中医病例书写、中医适宜技术、中医药健康管理、“三基”训练、《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指南》(中成药)等知识培训,开展基层老中医专家师带徒工作,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中医类别(临床类别)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医疗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能够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利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城乡居民的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探索开展孕产妇、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委组织部: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目标。

  县发改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将中医药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占全县卫生投入10%以上。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安排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经费。

  县人社局:加大中医药人才招聘、引进力度。

  县医疗保障局:将符合目录内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按照规定将中医药按甲类药物纳入报销范围,以充分发挥和激励中医药在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中的作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市场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质量监管。

  县卫体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对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科的政策支持,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作用,并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建立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对中医药人员年度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建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复审工作机构,把基层中医药工作列入工作目标,在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卫生改革与发展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并充分体现中医药工作内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22日—8月23日)

  召开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动员会议,成立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复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复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将复审工作纳入县、乡两级年度工作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8月24日—8月31日)

  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复审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日常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复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复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指导复审活动全面顺利开展。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9月1日—9月30日)

  复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的要求组织自评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查缺补漏,巩固提升,迎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我县复审工作的评审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开展复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对照《评审细则》,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卫体部门作为复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经常性督促、指导工作;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和我县出台的一系列中医药改革和发展政策。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宣传阵地,积极普及中医药知识,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内涵和防病治病理念、知识、作用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1.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领导小组

             2.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协调制度

 

附件1

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马  巍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  张建玲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卫体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创建各项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提高,办公室主任由县卫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附件2

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及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分析解决复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主动性,提升乡(镇)、部门之间的整体合力,根据《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协调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  垣曲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中医药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需要研究和协调的事宜。

  第四条  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协调会一般由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必要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

  第六条  协调事项。主要包括: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无法自身解决或涉及全县整体复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全县统一工作标准的事项;需要报县政府批准的事项;需要统一购置设备的事项;需要中医药专业人员统一培训指导的事项;中医药事业改革涉及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的事项;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需要协调的事项,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列入季度会议研究协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卫体局负责协调会的记录,并负责协调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