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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9 09:43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1070 发布时间 2023-10-09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3〕25号
主题词 财政、金融、审计,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体裁 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金〔2023〕40号)精神,更好地扶持和保护县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满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断增长的差异化保险需求,保障农民收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县政府通过保费奖补等调控手段,统筹各相关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我县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以增强特色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各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化解风险机制,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依法合规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履职尽责,共同推进特色农业保险政策的落实,切实提升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二、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正常生长、符合通用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食用菌(含羊肚菌、木耳、猴头菇、香菇、平菇、榆黄菇6个子品种)、樱桃、梨3个品种。

  (二)保险责任。常见的自然灾害、食用菌接种感染及其他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高温高热、连阴雨及主要病虫害等。经办机构不得对上述保险责任擅自进行删减。

  (三)保险保费及费率。

  1.食用菌

  羊肚菌:单位保额10000元/亩,费率8%,保费800元/亩;木耳、榆黄菇:单位保额2元/棒,费率5%,保费0.1元/棒;

  猴头菇、平菇:单位保额3.5元/棒,费率5%,保费0.175元/棒;

  香  菇:单位保额4元/棒,费率5%,保费0.2元/棒。

  2.樱桃:单位保额2000元/亩,费率7%,保费140元/亩。

  3.梨:单位保额800元/亩,费率7%,保费56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县级财政补贴80%,其余20%由农户承担。

  (五)保险期限。食用菌以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樱桃、梨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三、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签单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承保机构选择

  遵循市场化运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市财政局遴选确定的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自愿参与承保。为防止重复投保、虚假骗保等问题,减少定灾赔损纠纷,均衡生产经营风险,食用菌险种的1个种植园区或种植棚舍的投保标的仅能选择1家经办机构承保,且间作的菌种棚舍同一生长周期的当期菌种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樱桃、梨险种经办机构的选择,按政策性农业保险区域划分执行。经办机构相对应落实全场承保,不得规避风险选择性承保。

  五、保费补贴申请

  采取先开展后补贴的方式,各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遵循“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积极开展承保业务,参保情况经农业农村局汇总核准后,向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县财政局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金〔2023〕40号)要求,适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所申请奖补资金到位后,统筹用于农业保险县级财政支出。

  六、承保理赔操作流程

  (一)承保流程。以村统保方式投保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方式投保,由乡、村保险联络员协助经办机构核实标的种植规模,填写经办机构提供的制式投保清单(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量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银行账号等),经办机构据此收取保费,签发保险单。

  (二)理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农户直接向经办机构报案,乡、村保险联络员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现场查勘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经办机构核定受灾损失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办机构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兑现赔付。

  (三)运行程序。经办机构在参保农户缴齐自担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并据此依次向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损失后,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责任,进一步简化理赔程序,合理确定受损程度,保证赔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领取赔款实行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到户,真正做到查勘及时、核损准确、赔款及时、农户满意。

  (四)公示制度。为确保特色农业保险运作公平、公正,经办机构要将投保农户清单、受灾农户清单和赔付金额,在村委会公告栏或宣传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下组织开展,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协同推进。县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和业务配合,协助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统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出具气象灾害证明,为自然灾害事故提供理赔依据,做好防灾减灾气象监测预警工作;垣曲银保监管组负责督促辖内经办机构及时理赔定损,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为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各乡(镇)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保,协调配合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农业保险的承保、定损理赔等工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特色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宣传及防灾减损等相关工作,并对保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协同经办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微信及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深入村(居民组)宣传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知晓度,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三)规范承保管理。各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做到“愿保尽保”。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据实进行审验,投保清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等规定。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四)规范查勘定损。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出具查勘报告,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同时,会同农业农村局委派的专家,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出具定损报告。对较大或重大保险理赔案件,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

  (五)规范理赔管理。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封底赔付、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加强科技赋能,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智慧农险等技术手段,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理赔案件,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六)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农业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户所交保险费,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冲销农户应缴的保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