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0 09:50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3-01135 | 发布时间 | 2023-10-10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垣政办发〔2023〕26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政办发 |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15日印发的《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垣政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参照省、市技改资金和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等工作,并保障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对象: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方向和对象;
(二)在垣曲县域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重点支持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确定的“合汽生材”产业,县确定的打造全国知名的铜镁精深加工基地、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新能源产业基地领域企业(不包含矿山开采、光伏、风力水力发电等资源开发类企业),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两化”融合、智能制造、企业信息化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
(五)食用菌产业加工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必须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采用奖励的方式。
(一)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统计数据为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我县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标杆项目,经县政府“一事一议”批准后,重点予以支持,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策与招商引资政策配套实施。
(二)对新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两化”融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和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10万元,对在市级企业技术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5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一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设立并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50万、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基地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建立项目库。县级技改资金由企业主动申请,项目必须为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工科局项目库其中之一入库项目。
(二)县工科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项目的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并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下),投资进度须达到50%以上或投产6个月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以统计数据或者第三方资金审计报告为准),奖励按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策申请支持。
标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投资进度须达到30%以上,奖励按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策申请支持。
(三)县工科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工科局,由县工科局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格申报资料过程控制,对资料不齐、条件不符的项目予以退回。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县,禁止申报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获得“两化”融合、智能制造、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方面项目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