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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梨园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0-24 14:55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1140 发布时间 2023-10-24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通〔2023〕5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 体裁 政通字

  因城市规划需要,垣曲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梨园区房屋征收项目,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原则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垣曲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垣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梨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以垣曲县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规划范围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六、相关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转让和分户;

  4.房屋出租、抵押;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市场监管、供电、热力、通信等部门须暂停办理该项目规划征地范围内的各种审批、入户等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手续。

  七、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垣曲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垣曲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从被执行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特此通告。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梨园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