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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垣曲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4-05 11:30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1165 发布时间 2023-04-05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优化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到应保尽保,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垣曲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含哪些?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并在县城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五)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60岁以上老人原则上要求与法定赡养人同住,需提供儿女财产、收入、住房等情况(若子女财产收入超标、均为双职工家庭或在县城拥有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7平方米,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非商业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县住建局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真实性承诺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收入状况证明;

  6.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出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7.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核查证明;

  8. 困难职工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住房和收入困难证明,并经县总工会审核确认。

  (二)申请程序

  1.初审。申请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住建局会同户籍所在地社区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2.复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会同社区、民政、公安、人社、税务、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3.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不得再享受国家其它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1.将承租住房私自转租、转让、转借或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2.不服从管理部门(含物业)管理,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等费用逾期6个月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固定财产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擅自对住房进行使用功能及结构改变的;

  6.将房屋转让给法定赡养、抚养人、直系亲属等单独居住的;

  7.家庭成员名下有大中型运营车辆、两辆以上(含两辆)家用轿车或拥有单台车辆价值(12万元以上)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不符的;

  8.破坏公租房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拒绝赔偿或不予维修更换及造成其他住房户财产损失拒绝赔偿或不予维修更换的;

  9.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其它行为的。